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批捕了,案件什么时候能够彻底办结,关键要看案件处于什么阶段。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,办结的时限也是不同的。

一般来讲,案件分为立案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阶段、法庭审理阶段等三个阶段,其中立案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,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负责,法庭审理阶段由法院负责。

立案侦查阶段执行批捕

立案侦查阶段,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有逮捕必要的,会向检察院报请逮捕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,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。

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,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。案情复杂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,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。

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,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,可以延长二个月:(一)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;(二)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;(三)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;(四)犯罪涉及面广,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。

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,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,仍不能侦查终结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,可以再延长二个月。

可见,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,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时间可以达到七个月。如果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,可能还会变更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。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,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一年。

审查起诉阶段执行逮捕

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的,可以直接决定逮捕,交由公安机关执行。此时,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,计算审查起诉时限。

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,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、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,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可以延长十五日;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,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,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,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,可以延长至十五日。

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,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,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,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也可以自行侦查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。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。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,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。

也就是说,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执行逮捕,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最长时限为六个半月。

法庭审理阶段执行逮捕

案件提起公诉后,法院根据案情需要,认为有必要逮捕被告人的,法院直接决定逮捕,羁押期限以审理期限为准。

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,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。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,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;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

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,因为特殊原因,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,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。

另外,案件审理阶段也可以延期审理,每次为一个月,以两次为限。遇有特殊情况,还可以中止审理,视情恢复审理。

因此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被执行逮捕的案件,一般属于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办结的时间确实没有办法把握,一般会很长时间,具体可以根据各个阶段进行评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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