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。由于双方婚史不同,结婚登记前,双方签署了一个婚前财产协议。主要条款为:张三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,即位于某处的房产的50%所有权赠与女方以表诚意,及该房产成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;日后女方无原则过错,张三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,张三弥补女方的损失即将男方享有住房的50%赔付给女方,及该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。

2005年7月,原告提起离婚诉讼,请求法院准予原、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被告辩称:同意与原告离婚,但强调要求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。原告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,不予认可。法院经查,双方结婚登记后,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。

婚前协议赠予房产,离婚能生效吗?  第1张


双方关于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,经调解未成。某区法院一审认定并判决:

1、准予原、被告离婚;

2、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,原告没有出示其受欺诈、胁迫的证据。但是,双方结婚登记后,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,因此该房屋的50%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,仍为原告所有。关于该房产另一半的约定,系对原告离婚自由的限制,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具有重大过错,该约定无效。该房产仍归原告个人所有。法院对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。

判决后,原告、被告均未上诉,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。以此可以证明,婚前协议如果约定了对人身限制自由的内容,那么就是无效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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